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37号(关于稀土产品出口申报要求)

发文字号:海关总署公告〔2011〕第37号

法规分类:进出口货物监管类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海关总署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11-05-27

执行日期:2011-06-01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为加强和规范稀土以及稀土相关产品的出口管理,在稀土及相关产品出口时(具体商品见附件),除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规范申报目录》(2011年版)要求的要素填报外,还应在报关单“规格型号”栏,填报本公告涉及的商品总的稀土元素重量百分比含量,以“[A]”表示,具体为:“[A]:%”。

  本公告内容自2011年6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稀土及相关产品目录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