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关于公布2011年钨、锑等有色金属出口(或供货)企业名单并下达第一批出口配额的通知

发文字号:商贸函〔2010〕第1071号

法规分类:对外贸易管理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商务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10-12-28

执行日期:2010-12-28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
  根据《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和《出口商品配额管理办法》的规定,现下达2011年第一批有色金属出口配额,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1年第一批有色金属出口配额下达量为年度总量的60%。
  二、2011年第一批有色金属出口配额主要参照各企业2008年到2010年10月的产量、出口数量、出口金额进行计算。
  三、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在本通知下达的配额数量内,尽快下达至相关企业;锡及锡制品出口配额的二次分配要在商务部2008年第105号公告(符合2009年锡及锡制品出口许可证申领标准企业名单)范围内进行。
  附件:12011年钨、锑等有色金属出口企业名单及第一批配额安排表
              22011年钨、锑出口供货企业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