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29号(关于对原产于日本、美国和欧盟的进口氯丁橡胶继续征收反倾销税)

发文字号:海关总署公告〔2011〕第29号

法规分类:关税征收管理类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海关总署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11-05-09

执行日期:2011-05-09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2005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日本、美国和欧盟的进口氯丁橡胶征收反倾销税,征税时间自2005年5月10日起,期限为5年。在反倾销措施届满之际,商务部决定对原产于日本、美国和欧盟的进口氯丁橡胶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根据期终复审调查结果,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11年5月10日起对原产于日本、美国和欧盟的进口氯丁橡胶继续征收反倾销税,期限为5年。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自2011年5月10日起,海关对申报进口原产于日本、美国和欧盟的氯丁橡胶,继续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17号、2010年第57号的相关规定征收反倾销税。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五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