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皂脚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公告

发文字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20号

法规分类:增值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11-03-16

执行日期:2011-03-16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关于皂脚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现公告如下:

  皂脚是碱炼动植物油脂时的副产品,不能食用,主要用作化学工业原料。因此,皂脚不属于食用植物油,也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中农业产品的范围,应按照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