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企业代办邮政速递物流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发文字号:财税〔2011〕第24号

法规分类:营业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11-04-14

执行日期:2011-04-14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16-08-1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3号——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规定本法规全文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北京、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支持邮政行业重组改制,经国务院批准,现将邮政企业代办邮政速递物流业务营业税政策通知如下:

  对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为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含各级分支机构)代办速递、物流、国际包裹、快递包裹以及礼仪业务等速递物流类业务取得的代理速递物流业务收入,自2010年6月1日至2013年5月31日免征营业税。对于本通知发布之日前已缴纳的应予免征的营业税,从以后应缴的营业税税款中抵减。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四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