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购房人办理退房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财税〔2011〕第32号

法规分类:契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11-04-26

执行日期:2011-04-26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21-09-01

根据《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及其细则的规定,现对购房单位和个人办理退房有关契税问题明确如下:

  对已缴纳契税的购房单位和个人,在未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前退房的,退还已纳契税;在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后退房的,不予退还已纳契税。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