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18号(关于启用进出境航空旅客舱单电子数据正式接收地址)

发文字号:总署公告〔2011〕第18号

法规分类:其他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海关总署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11-03-17

执行日期:2011-03-17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2号)规定,为保证航空旅客舱单电子数据传输运行工作长期、稳定开展,经过前期准备和测试验证,海关总署定于2011年4月1日起启用ARINC网地址BJSCCXH作为中国海关航空旅客舱单电子数据正式接收地址,原报文传输格式不变。原临时使用的SITA网地址BJSHGCA将于2011年5月31日起停止使用。请各航空公司做好相应系统调整工作,并与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联系进行传输测试,测试成功后切换至正式接收地址,并停止向原临时地址传输数据。切换相关技术资料可登陆中国电子口岸网站www.chinaport.gov.cn“口岸公告栏”下载。

  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联系方式:

  1.24小时热线电话:010-95198,13911827855

  2.热线邮箱: rexian@chinaport.gov.cn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三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