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十二五”期间中国—吉林·东北亚投资贸易博览会留购展品免征进口关税的通知

发文字号:财关税〔2011〕第7号

法规分类:与会计制度相关文件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11-02-28

执行日期:2011-02-28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16-08-1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3号——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规定本法规全文失效。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对“十二五”期间举办的中国-吉林?东北亚投资贸易博览会展期内销售的合理数量的进口展览品(除国家禁止进口商品、濒危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国家规定不予减免税的20种商品及汽车外)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照章征收。每个参展商免税展览品销售总额不超过20000美元,免征进口关税的展览品清单及相关规定附后。超出免税限额又不能退运出境的,以及免税清单以外的展览品在展览结束后未退运出境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照章征税。

  附件:“十二五”期间中国—吉林·东北亚投资贸易博览会免征进口关税的留购展览品清单

  财政部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