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中央储备粮油2009年至2010年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发文字号:财关税〔2011〕第16号

法规分类:进出口税收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11-04-06

执行日期:2011-04-06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16-08-1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3号——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规定本法规全文失效。

海关总署,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以下简称中储粮总公司)有关进口税收政策通知如下:对中储粮总公司于2009年至2010年用于转储备和轮换以及履行政府承诺而组织的进口粮(油)继续执行2006年至2008年的相关进口税收政策,即: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所纳税款由中央财政全额退付。

  具体退付办法按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进口税收先征后返管理办法》(财预[2009]84号)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一年四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