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通知

发文字号:国税发〔2008〕第101号

法规分类:企业所得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8-10-30

执行日期:2008-10-30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15-01-01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1081号)规定,本法规本文附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填报说明”作废,以国税函〔2008〕1081号附件为准。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规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税务总局制定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税务机关及时做好上述报表的印制、发放、学习、培训及软件修改等工作。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