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字号:国税函〔2011〕第97号

法规分类:税收征管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11-02-18

执行日期:2011-02-18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9号)转发给你们,自2011年2月1日起,办理税务登记核发税务登记证时,不再收取工本费,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税务总局(征管科技司)反馈。

 附件:《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9号)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