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105号 公布《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

发文字号:公告〔2010〕第105号

法规分类:部令公告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中国人民银行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10-12-30

执行日期:2011-01-01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12-01-01

根据《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101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商务部和海关总署对《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进行了调整,现将调整后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见附件)予以公布。
 
  进口放射性同位素须按《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报环境保护部审批后,在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进口经营者持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向海关办理进口手续。
 
  本公告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商务部、海关总署2009年第120号公告公布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同时废止。

  附件: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