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公告2010年第103号 关于公布2011年化肥进口关税配额分配情况的公告

发文字号:公告〔2010〕第103号

法规分类:部令公告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中国人民银行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10-12-29

执行日期:2010-12-29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根据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有关承诺和《化肥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现公布2011年化肥进口关税配额分配情况。
  2011年化肥进口关税配额总量分别为:磷酸二铵690万吨,尿素330万吨,复合肥345万吨。
  凡获得化肥关税配额的单位,自2011年1月1日起即可办理有关进口证明。持有国营贸易配额的单位必须委托国营贸易企业代理进口,不得委托非国营贸易企业代理进口。国营贸易配额须在《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中注明“国营贸易”,非国营贸易配额须在《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中注明“非国营贸易”。
  附件:2011年化肥进口关税配额分配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