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伴生金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发文字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8号

法规分类:增值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11-01-24

执行日期:2011-01-24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现将纳税人销售伴生金有关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42号)第一条所称伴生金,是指黄金矿砂以外的其他矿产品、冶炼中间产品和其他可以提炼黄金的原料中所伴生的黄金。

  纳税人销售含有伴生金的货物并申请伴生金免征增值税的,应当出具伴生金含量的有效证明,分别核算伴生金和其他成分的销售额

  本公告自2011年2月1日起执行。此前执行与本公告不一致的,按照本公告的规定调整。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