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6号(关于调整进境物品税税目税率)

发文字号:总署公告〔2011〕第6号

法规分类:关税征收管理类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海关总署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11-01-26

执行日期:2011-01-26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1年1月27日起,对进境物品税税目税率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进口税率表》中原归入税号2的计算机、视频摄录一体机等信息技术产品和照相机归入税号1中,税率相应地从20%降到10%。
  二、将原归入税号2中的“摄像机”更名为“电视摄像机”,税率维持不变。
  三、调整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进口税率表》见本公告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进口税率表(2011年修订).doc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