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银行联合公告2011年第5号(关于废止《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银行关于修改对非居民旅客征收个人物品进口税适用币种的通知》)

发文字号:联合公告〔2011〕第5号

法规分类:进出口货物监管类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海关总署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11-01-17

执行日期:2011-01-17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银行公告
  为规范对非居民旅客征收个人物品进口税适用币种的管理,现决定废止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银行联合发布的《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银行关于修改对非居民旅客征收个人物品进口税适用币种的通知》(署监二〔1993〕526号),该规范性文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