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公告2010年第95号(关于废止《海关总署、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对外经济贸易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来料加工进口料件收取保证金问题的

发文字号:联合公告〔2010〕第95号

法规分类:关税征收管理类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海关总署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10-12-30

执行日期:2010-12-30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海关总署、发改委、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关于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为规范加工贸易保证金管理,现决定废止《海关总署、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对外经济贸易部、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来料加工进口料件收取保证金问题的通知》(〔1989〕署监一字第454号),该规范性文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