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进境物品税税目税率的通知

发文字号:税委会〔2011〕第3号

法规分类:基本法规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务院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11-01-24

执行日期:2011-01-24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进境物品税调整方案》已经国务院批准,自2011年1月27日起实施,现就进境物品税税目税率调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进口税率表》中原归入税号2(见下表)的计算机,视频摄录一体机等信息技术产品和照相机归入税号1中,税率相应地从20%降低到10%;

  二、将原归入税号2中的“摄像机”更名为“电视摄像机”,税率维持不变;

  调整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进口税率表》为:
 

税号
 税率%
  物品名称
  1
  10
  书报、刊物、教育专用电影片、幻灯片、原版录音带、录像带、金、银及其制品、计算机,视频摄录一体机,数字照相机等信息技术产品、照相机、食品、饮料、本表税号234税号及备注不包含的其他商品
  2
  20
  纺织品及其制成品、电视摄像机及其他电器用具、自行车、手表、钟表(含配件、附件)
  3
  30
  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
  4
  50
  烟、酒、化妆品
 

  注:斜体部分为本次《进境物品税调整方案》涉及调整项目。

  特此通知。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