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63号 增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的商品

发文字号:公告〔2010〕第63号

法规分类:部令公告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中国人民银行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10-09-28

执行日期:2010-09-28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节能减排工作的要求,商务部和海关总署对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进行调整:将44个十位商品编码(见附件)增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对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的管理,仍按《商务部 海关总署2009年第37号公告》及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本公告自2010年11月1日起执行。
  附件:增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的商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 务 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