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运支线航线的国内航空公司维修用航空器材进口税收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财关税〔2010〕第58号

法规分类:进出口税收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10-12-09

执行日期:2010-12-09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24-05-1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经国务院批准,在“十二五”期间(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国内航空公司用于支线航线飞机、发动机维修的进口航空器材(包括送境外维修的零部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具体管理办法按《关于营运支线航线的国内航空公司维修用航空器材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见附件)执行。

  附件:关于营运支线航线的国内航空公司维修用航空器材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十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