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限的通知

发文字号:大地税函〔2008〕第64号

法规分类:企业所得税

法规级次:地方

法规来源: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8-04-21

执行日期:2008-04-21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各基层局,市局机关各业务处:
  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实现新、旧企业所得税法的顺畅衔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85号)规定,现将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限问题明确如下:
  根据有利于纳税人的原则,2007年度汇算清缴期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执行,即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二○○八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