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部分进口燃料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发文字号:财关税〔2010〕第56号

法规分类:与会计制度相关文件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10-11-18

执行日期:2010-11-18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16-08-1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3号——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规定本法规全文失效。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0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对用作生产乙烯、芳烃等化工产品原料的进口燃料油(税号:27101922、ex27101929、27101999)返还消费税。具体返税管理办法参照《财政部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进口石脑油消费税先征后返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2009]347号)执行。


  财政部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