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2010年化肥出口关税的通知

发文字号:税委会〔2010〕第25号

法规分类:其他财政法规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务院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10-11-29

执行日期:2010-11-29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16-08-1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3号——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规定本法规全文失效。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0年12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对尿素、磷酸氢二铵、磷酸二氢铵及磷酸二氢铵与磷酸氢二铵的混合物(税号:31021000、31053000、31054000)按35%的暂定税率征收出口关税,并征收75%的特别出口关税。12月1日前提前申报出口并在3个工作日内运抵海关监管区的,允许按原税率执行。
  特此通知。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