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环境保护部关于调整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字号:国税函〔2010〕第543号

法规分类:其他政策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10-11-17

执行日期:2010-11-17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加大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工作力度,财政部、环境保护部近期发布了调整后的第六期“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现将《财政部 环境保护部关于调整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财库[2010]107号)转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进行反馈。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