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修订《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汇发〔2010〕第38号

法规分类:国际收支与外汇统计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外汇管理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10-08-06

执行日期:2010-08-06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14-09-28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34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汇发[2014]44号 本法规全文失效。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办法》自2009年8月1日正式实施以来,在激励银行贯彻和实施外汇管理规定,促进银行依法合规经营方面起到了良好效果。为进一步推进考核工作的顺利开展,提高考核工作的科学性和公平性,国家外汇管理局对《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办法》进行了修订(见附件,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立即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以及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尽快完成对所辖中心支局、支局的业务操作培训,严格遵照《办法》规定,公平、公正地开展对辖内银行的考核工作。
  二、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应尽快转发所辖分支机构,认真落实《办法》的相关要求,依法合规办理各项业务。
  三、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办法>的通知》(汇发[2009]33号)废止。2010年度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工作依照本《办法》相关规定办理。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相关部门反馈。联系电话:010-68402129(综合司),010-68402464(国际收支司),010-68402280(经常项目司),010-68402366(资本项目司),010-68402361(管理检查司)。
  特此通知。
 

  附件一:考核办法-正文
        附件二:考核办法-附表1
        附件三:考核办法-附表2-附表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