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大地税函〔2008〕第34号

法规分类:企业所得税

法规级次:地方

法规来源: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8-03-03

执行日期:2008-03-03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各基层局、市局机关各处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7号)规定,现就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8年1月1日前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重新认定之前,暂按25%的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
  二、2008年1月1日前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其他优惠政策和国务院规定的过渡优惠政策
  三、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二○○八年三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