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号)规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附件:协定股息税率情况一览表
税 率 |
与下列国家(地区)协定 |
0%
7%(直接拥有支付股息公司至少25%股份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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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鲁吉亚(直接拥有支付股息公司至少50%股份并在该公司投资达到200万欧元情况下)
(与上述国家协定规定直接拥有支付股息公司股份低于10%情况下税率为10%)
(与上述国家(地区)协定规定直接拥有支付股息公司股份低于25%情况下税率为10%)
加拿大、菲律宾 (与上述国家协定规定直接拥有支付股息公司股份低于10%情况下税率为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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