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对埃塞俄比亚等32个最不发达国家部分商品实施零关税的通知

发文字号:税委会〔2010〕第11号

法规分类:会计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务院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10-06-01

执行日期:2010-06-01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16-08-1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3号——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规定本法规全文失效。

海关总署:
  我国给予有关最不发达国家免关税待遇的第一步实施方案已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并已报国务院批准。自2010年7月1日起,对原产于埃塞俄比亚联邦民主共和国等32个已完成换文手续的最不发达国家(国别名单见附件1)的部分商品(商品清单见附件2)实施零关税。
  附件:1.已完成换文手续的最不发达国家名单
              2.对有关最不发达国家实施零关税的商品清单


  二○一○年六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