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通知

发文字号:财税〔2010〕第44号

法规分类:税收征管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10-05-25

执行日期:2010-05-25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为支持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对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