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34号(关于公布2010年7月1日起新增香港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及相关事宜)

发文字号:总署公告〔2010〕第34号

法规分类:关税征收管理类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海关总署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10-05-31

执行日期:2010-05-31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相关补充协议,海关总署制订了《2010年7月1日起新增香港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见附件1)和《2010年7月1日起新增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见附件2),现予以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执行。
  上述两表使用了简化的货品名称,其货品范围与201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相应税号的货品一致。
  特此公告。
  附件:1.2010年7月1日起新增香港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
              2.2010年7月1日起新增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


  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