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耐火粘土和萤石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

发文字号:财税〔2010〕第20号

法规分类:资源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10-05-11

执行日期:2010-05-11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24-05-1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为促进耐火粘土和萤石的合理开发利用,经研究决定:

  自2010年6月1日起,将耐火粘土中的高铝粘土(包括耐火级矾土、研磨级矾土等)和焦宝石的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调整为每吨20元,将其他耐火粘土的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调整为每吨6元;将萤石(也称氟石)的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调整为每吨20元。

  请依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0一0年五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