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稳定轻烃产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字号:国税函〔2010〕第205号

法规分类:消费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10-05-13

执行日期:2010-05-13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中石化胜利油田分公司稳定轻烃产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请示》(鲁国税发[2010]54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油气田企业在生产石油、天然气过程中,通过加热、增压、冷却、制冷等方法回收、以戊烷和以上重烃组分组成的稳定轻烃属于原油范畴,不属于成品油消费税征税范围。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五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