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国税函〔2010〕第162号

法规分类:进出口税收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10-04-23

执行日期:2010-05-10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12-07-01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规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八条规定精神,现对外贸企业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办理出口退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外贸企业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和抵扣联的,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相符后,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税。

  二、外贸企业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的,在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相符后,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税。

  三、对属于本通知第一、二条规定情形的,各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必须加强出口退税审核,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比对无误的情况下,按现行出口退税规定办理出口退税事宜。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