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向第八届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财税〔2007〕第98号

法规分类:企业所得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7-08-06

执行日期:2007-08-06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11-02-11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支持体育事业发展,鼓励社会力量向体育事业捐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7号)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将纳税人向第八届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捐赠有关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通知如下: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第八届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筹委会的捐赠,可按现行税法规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办法,准予企业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个人在其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在所得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