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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做好当前抗震救灾中外汇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汇综发〔2010〕第47号
法规分类:国际收支与外汇统计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外汇管理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10-04-20
执行日期:2010-04-28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
2010年4月14日清晨,青海省玉树藏族自治州玉树县发生强烈地震,灾区人民生命财产损失严重。为全力配合做好此次抗震救灾工作,加大外汇管理政策支持力度,现就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各分局”)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抗震救灾工作的总体要求,按照所在地人民银行党委的统一部署,全力组织做好抗震救灾工作。各分局主要负责同志作为抗震救灾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对辖内和本单位的抗震救灾工作负总责,层层落实抗震救灾工作责任制。
二、各分局应建立支持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的“绿色通道”,切实做好各项外汇服务工作。
(一)便利外汇赈灾捐款及时到位。青海省县级以上(含)各政府部门、国内依法设立的公益性组织接受境外捐款,如交易附言中注明资金用途为玉树抗震救灾,或接收单位提供书面说明的,救灾外汇资金(含外币现钞)可在银行直接办理入账和结汇手续,但不得转存捐赠外汇账户以外的其他账户。境内机构及个人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外汇资金,可以直接划转到抗震救灾捐赠外汇账户,如要求先结汇再汇往捐款外汇账户的,应执行现行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和个人外汇管理政策。
抗震救灾期间,注册地为玉树藏族自治州的境内企业接受用于本企业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的境外外汇捐款,可凭申请书在银行直接办理入账和结汇手续。
对于境外资金拟通过境内企业向国内依法设立的公益性组织进行捐赠用于玉树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境内企业凭列明资金用途的捐赠协议办理境外外汇捐款的入账手续,并划往相关的公益性组织。
捐赠外汇资金须用于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并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各收款单位应注意保存捐赠外汇资金支出的证明材料,供后续核查时使用。
(二)对于收款人为境内政府职能部门或依法设立的公益性组织,且用于地震救灾捐款的汇款,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具备相关业务资格的海外分支机构可办理相关预结汇汇款手续。
(三)抗震救灾期间,允许银行为民政部、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中国儿童青少年基金会、中国国际民间组织合作促进会等政府部门、公益性组织收到的境外汇入的抗震救灾款项代为办理国际收支统计
申报
(以下简称代
申报
)。代
申报
银行应将相关
申报
信息及时传输至所在地外汇局。银行为上述特殊主体办理代
申报
前,应与其签订代
申报
协议并妥善留存。
(四)适当增加青海省2010年短期外债指标,并允许青海省辖内中资企业在核定的短期外债指标内举借短期外债。
(五)经商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决定全额免除青海省法人金融机构2010年度参与银行间外汇市场的各项交易终端费、交易费和清算费费用。
上述抗震救灾期间采取的临时性措施,有效期均为一年。
三、各分局按统一部署,应密切关注辖内网络和各外汇业务系统的运行情况,加强监测,确保网络和各外汇业务系统稳定运行以及各项业务工作的正常开展。
四、各分局应进一步加强应急值守和信息报送工作,切实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确保政令畅通。抗震救灾信息统一报送总局综合司(值班室)及相关部门。
五、各分局按统一部署,有序开展“献爱心”捐款活动,积极支援受灾地区灾后重建,充分发扬“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精神,用实际行动支援灾后重建工作。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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