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24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发文字号:汇发〔2010〕第16号

法规分类:外汇查处与法律适用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外汇管理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10-04-13

执行日期:2010-04-28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进一步完善外汇管理法规体系,现就部分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的效力通知如下:
  一、对主要内容被新的规范性文件所代替、与当前管理实际不符的15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目录见附件1)。
  二、对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经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9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目录见附件2)。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二O一O年四月十三日
附件一:国家外汇管理局予以废止的15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二:国家外汇管理局宣布失效的9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