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26号(关于明确进口环节滞报金补征起点问题)

发文字号:总署公告〔2010〕第26号

法规分类:进出口货物监管类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海关总署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10-04-21

执行日期:2010-04-28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有关规定,滞报金起征点为人民币50元。现就海关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因完税价格调整等原因需补征滞报金的,滞报金金额应当按照调整后的完税价格重新计算,补征金额不足人民币50元的,免予征收。

  本公告内容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