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橄榄油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

发文字号:国税函〔2010〕第144号

法规分类:进出口税收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10-04-08

执行日期:2010-04-15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橄榄油适用税率的请示》(川国税发[2010]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的规定,橄榄油可按照食用植物油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四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