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审批期限的通知

发文字号:财税〔2010〕第10号

法规分类:税收征管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10-03-04

执行日期:2010-04-01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16-08-1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3号——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规定本法规全文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审批期限于2009年12月31日到期后,继续执行至2010年12月31日。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0一0年三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