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首次购买普通住房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发文字号:财税〔2010〕第13号

法规分类:契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10-04-09

执行日期:2010-04-01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16-08-1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3号——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规定本法规全文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现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中首次购买普通住房契税优惠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对两个或两个以上个人共同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其中一人或多人已有购房记录的,该套房产的共同购买人均不适用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的契税优惠政策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三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