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外购视同自产应税消费品消费税退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字号:国税函〔2010〕第91号

法规分类:进出口税收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10-03-05

执行日期:2010-03-24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12-07-01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规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外购视同自产应税消费品消费税退税问题的请示》(皖国税发[2010]1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同意安徽江淮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成员企业汽车出口缴纳的消费税,比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列名生产企业出口外购产品试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4]125号)的有关规定,办理消费税退税手续。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三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