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工合成牛胚胎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国税函〔2010〕第97号

法规分类:增值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10-03-04

执行日期:2010-03-24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就销售合成牛胚胎征免增值税问题,通知如下:

  人工合成牛胚胎属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第二条第(五)款规定的动物类“其他动物组织”,人工合成牛胚胎的生产过程属于农业生产,纳税人销售自产人工合成牛胚胎应免征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三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