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企业机车车辆大修理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国税函〔2007〕第762号

法规分类:企业所得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7-07-13

执行日期:2007-07-13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11-01-04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规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考虑到铁路提速和铁路运输企业机车车辆大修理的特殊情况,经研究,现将铁路运输企业机车车辆大修理支出税前扣除问题通知如下:

  从2007年度起,铁路运输企业以机车、客车和货车的修理支出总额分别占该类全部固定资产原值的20,作为铁路运输企业机车车辆改良支出的标准。对不足标准的大修理支出可以在税前扣除,超过标准的应按税收规定进行纳税调整。2008年以后如有新的税收规定,按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