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汶川地震灾区农村信用社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财税〔2010〕第3号

法规分类:企业所得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10-01-05

执行日期:2010-01-27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16-08-1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3号——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规定本法规全文失效。

重庆、四川、云南、陕西、宁夏、甘肃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汶川地震灾区农村信用社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四川、甘肃、陕西、重庆、云南、宁夏等6省(自治区、直辖市)汶川地震灾区农村信用社继续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本通知所称汶川地震灾区是指《民政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地震局关于印发汶川地震灾害范围评估结果的通知》(民发[2008]105号)所规定的极重灾区10个县(市)、重灾区41个县(市、区)和一般灾区186个县(市、区)。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0一0年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