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外国政府贷款范围的通知

发文字号:国税函〔2009〕第256号

法规分类:其他政策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9-05-15

执行日期:2009-07-28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12-07-01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规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便于利用外国政府贷款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通过国际招标由国内企业中标的机电产品享受退(免)税政策的顺利执行,经商财政部,现将向我国提供外国政府贷款的国家和机构范围,明确如下:

  一、自我国利用外国政府贷款以来,共有28个国家或机构(见附件1),向我国提供双边优惠贷款,其中包括德国促进贷款、法国开发署贷款和美国进出口银行主权担保贷款。我国政府将上述优惠贷款,一并纳入外国政府贷款范围管理。

  二、由于美国进出口银行主权担保贷款项目管理比较特殊,为便于各地执行,现将截止目前已核准的美国进出口银行主权担保贷款项目清单(见附件2)予以明确。

  三、请严格按照本通知第一、二条规定执行,对超出规定范围的中标项目,一律不得签发中标证明通知书。

  附件:
  1.向我国提供外国政府贷款的国家和机构一览表
  2.美国进出口银行主权担保贷款项目清单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