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2009年下半年对CEPA项下部分货物实施零关税的通知

发文字号:税委会〔2009〕第5号

法规分类:基本法规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务院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9-06-15

执行日期:2009-07-28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16-08-1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3号——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规定本法规全文失效。

海关总署:

  自2009年7月1日起,分别对原产于中国香港、澳门,并已完成原产地标准核准的28项香港商品、475项澳门商品实施零关税。具体清单见附件。

  特此通知。

  附件:内地与港澳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2009年上半年已完成原产地标准核准商品税目税率表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二00九年六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