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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财企〔2009〕第46号
法规分类:企业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9-03-30
执行日期:2009-03-30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总后勤部、武警总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各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工商局:
为了加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的
评估
管理,规范以非货币财产出资
评估
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以非货币财产出资
评估
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
评估
:
(一)
投资
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
(二)在验资或申请工商登记时,验资机构或
投资
人发现用作出资的非货币财产与
评估
基准日时的资产状态、使用方式、市场环境等方面发生显著变化,或者由于
评估
假设已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导致资产价值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资产
评估
的事项。
二、以非货币财产出资
评估
,
投资
人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资产
评估
机构进行。
三、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
投资
人,应当对所提供的非货币财产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责任。
四、资产
评估
机构从事以非货币财产出资
评估
业务时,应当严格遵循有关的资产
评估
准则和规范,并对
评估
结论的合理性承担法律责任。
资产
评估
机构在执行以非货币财产出资
评估
业务时,可以聘请相关专业的专家协助工作,但不能因此减轻或免除资产
评估
机构及注册资产
评估
师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五、资产
评估
机构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不得迎合委托方要求出具虚假的
评估
报告,不得以给予“回扣”、恶性压价等不正当竞争方式承揽以非货币财产出资
评估
业务。
六、
投资
人及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
评估
业务和
评估
结果,相关专业的专家在协助资产
评估
机构执业时,应当只对
评估
对象的技术状况发表专业意见,不得对
评估
报告及
评估
结果是否合理发表意见。
七、财政、工商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信息通报机制,对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
投资
人和从事以非货币财产出资
评估
业务的资产
评估
机构违反上述规定的,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八、中国资产
评估
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和专业指导工作,建立相关专业的专家库,建立并完善相关的诚信信息档案和数据库,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
评估
创建必要的平台,以提高资产
评估
的执业质量、行业公信力和影响力。
九、本通知印发后,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内容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财政部 工商总局
二○○九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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