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麦芽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

发文字号:国税函〔2009〕第177号

法规分类:税收征管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9-04-07

执行日期:2009-04-07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麦芽适用税率问题的请示》(新国税发〔2008〕199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麦芽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规定的农业产品范围,应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四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