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报送内地人民币卡在香港使用统计报表的通知

发文字号:汇发〔2004〕第57号

法规分类: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监督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外汇管理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4-06-15

执行日期:2004-06-15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24-05-15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34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汇发[2014]44号 本法规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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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

  为及时准确地反馈内地人民币卡在香港使用的相关统计数据,完善内地人民币在香港使用的管理,我局确定了内地人民币卡在香港使用统计报表(见附件),请你公司按照以下要求严格执行:

  一、请于2004年12月31日前完成相关系统开发,并于2005年1月正式报送所有报表。

  二、报表上报时间为月后5个工作日内。

  三、请在规定时间内以电子方式或书面方式分别报送有关报表。E-mail地址:yinhangchu@mail.safe.gov.cn。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18号华融大厦。收件单位: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银行外汇收支管理处。邮政编码:100037。

  四、在系统完成开发之前,请按月报送表1(见附件);并按我局管理需要报送相关信息。

执行中若遇问题,请及时与我局国际收支司联系。

  联系人:乔林智

  联系电话:010-68402313


附件一:内地人民币卡在香港使用统计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