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南省改革试点的农村信用社税收政策的通知

发文字号:财税〔2007〕第18号

法规分类:企业所得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7-02-10

执行日期:2007-02-10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11-02-11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失效。

海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海南省改革试点的农村信用社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从2006年1月1日起,对海南省改革试点的农村信用社取得的金融保险业应税收入,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文到之日前多征收的税款可退库处理或在以后应交的营业税中抵减。

  二、从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对海南省改革试点的农村信用社,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免征税款专项用于核销挂账或增加拨备,不得用于分红。

  请遵照执行。